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尚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捌佰玖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謝尚諭於民國92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1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
月10日止累計365,898 元正未給付,其中104,607 元
為本金;261,291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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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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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尚諭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4607│ │8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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