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勇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零伍佰
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劉勇廷於民國105 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2 年
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08月09日止累計208,714 元正未給付,其中207,040
元為本金;1,174 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劉勇廷於民國104 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
5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11
年0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09日止累計958,094 元正未給付,其中952,186
元為本金;5,408 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劉勇廷於民國106 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13 年
1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08月09日止累計203,705 元正未給付,其中199,522
元為本金;3,683 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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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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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勇廷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207040│ │8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勇廷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952186│ │8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劉勇廷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87%│
│ │199522│ │8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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