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宜香
林江圳
田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零陸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林宜香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林江圳、田梅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合計借款本金380,468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林宜香自民國107 年05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0,641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林江圳、田梅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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