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謝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又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收取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參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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