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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6年度,1號
MLDV,106,重訴更(一),1,2018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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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被   告 富民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
106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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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民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