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被 告 富民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
106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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