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杜文卿
被上訴人 謝保安
謝福財
謝永成
謝明宗
謝萬貴
謝金來
張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8 月3 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7 年8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