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99號
MLDV,106,訴,399,20180803,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杜文卿
被上訴人  謝保安
      謝福財
      謝永成
      謝明宗
      謝萬貴
      謝金來
      張哲豪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9 號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
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3 萬2,799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 元面積5,006.45平方公尺原
告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000 =3,632,799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5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