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8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華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王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華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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