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債 務 人 莊人傑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一債權人
之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 定。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訂有明文。另按訴訟代理 人於其代理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訴
訟代理人有無為訴訟上和解權限,及其無權代理之效果如何 ,應依民事訴訟法決之,不適用民法之規定,有特別代理權 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上所為之和解,應視為與本人所為者, 有同一之效力,至實際上是否與本人之意思合致,於其效力 不生影響(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93號裁判意旨參照) ;末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 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95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莊人傑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 年12月13日16時起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本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 確有持續性收入可資履行更生方案乙節,亦有其雇主謝志明 於107 年7 月23日來函說明所附債務人薪資表及債務人自行 提出之薪資單附卷可查。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107 年5 月16日發函進行書面表決,其中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權比例 :0.0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 0.7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 9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9. 16% )因逾期未為確答,依法均應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此 有苗院傑民執義106 司執消債更13字第13546 號函暨各債權 人之送達證書回證附卷可憑。另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比例:兩筆債權合計44.78%)之代理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上開書面表決之函文後,已 於107 年5 月24日具狀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 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07 年5 月28另具狀表 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惟依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2 月1 日提出之民事委任狀,既已授與 代理人就本案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及特別代理權,且未為 任何代理範圍之限制,是代理人於代理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 ,應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縱代理人與本人之意思不一致, 代理人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亦不因而受影響。從而,代理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生方案之非對話意 思表示於107 年5 月24日達到本院時即已生效,縱與本人之 意思不一致,其效力亦不受影響,仍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應認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 生方案。從而,依前揭規定,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復查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另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早日重建 經濟生活,並保障債權人受償權,故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併裁定如主文。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向 各債權人按期給付,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如債 權人為金融機構者,並得依本條例第67條第2 項,自行以書 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書面表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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