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2號
MLDV,106,司執消債更,12,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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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債 務 人 蔡世騏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黃良俊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劉嘉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世騏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 年11月21日17時起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本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 確有持續性收入可資履行更生方案乙節,亦有其任職之開元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6 月28日來函說明所附債務 人薪資表及債務人自行提出之薪資單附卷可查。而其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 年7 月4 日發函進行 書面表決,其中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比例:17.25%)、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 :26.4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 17 .79% )、劉嘉紜(債權比例:7.85% )因逾期未為確答 ,依法均應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此有苗院傑民執樸106 司 執消債更12字第18988 號函暨各債權人之送達證書回證附卷 可憑。從而,依前揭規定,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應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復查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該更 生方案。另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早日重建經 濟生活,並保障債權人受償權,故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併 裁定如主文。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向各 債權人按期給付,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如債權 人為金融機構者,並得依本條例第67條第2 項,自行以書面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書面表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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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