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江富煒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劉湘珍
鍾淑圓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6 年5 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 年度司調字第97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而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裁定命本件在本院106 年度司調 字第97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8 號及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109 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 7 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裁定駁回上訴而業已終結,有本院10 6 年度司調字第97號、106 年度訴字第348 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109 號事件判決及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