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31號
MLDM,107,易,131,20180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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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文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
22日107 年度易字第131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
,經本院於107 年7 月2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 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 述理由,經本院於107 年7 月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送達被告,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但其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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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