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建昌 吳韋奇 吳潘志倫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李昇峰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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