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238號
MLDM,107,交易,238,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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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廷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
第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謝廷龍業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127號
被 告 謝廷龍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廷龍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下午4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苗栗縣苗栗市英才路往國華路方 向行駛,行經苗栗市英才路與英明街口欲左轉至英明街時,



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同向後方適有鄧常理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之重型機車搭載鄧火金駛至,即貿然左轉,兩車 因而發生擦撞,致鄧火金受有右側腓骨幹、脛骨幹第I 或第 II型開放性骨折、右側踝部、足部挫傷等傷害。二、案經鄧火金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謝廷龍固坦承於上揭時、地駕車發生車禍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還沒有決定要左轉 ,伊看不到後面的車,一回頭對方飆太快就撞上了云云。惟 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鄧火金及證人鄧常理於警詢 、偵訊時證述綦詳,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肇事現場及車況照片、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醫院診斷證明書、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等附卷可 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謝廷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檢察官 姜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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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