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27號
HLDV,107,司促,4027,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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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 務 人 羅誠勲
債 務 人 劉素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壹
  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誠勲、劉│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5%計│
│  │123140│素貴   │4月11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誠勲、劉│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 │按年息0.35%計 │
│  │123140│素貴   │5月11日起  │11月10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7%計算│
│  │   │     │11月11日起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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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