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1號
HLDV,106,重訴,51,2018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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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人即被告 唐耀宗  住花蓮縣新城鄉永樂村廣安一
被上訴人即原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法定代理人   涂承澤  住臺東縣池上鄉新興村1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重訴字第5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49,700
元(計算式:面積3199㎡×106 年1 月公告現值10300 元/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2,940 元,本院前於107 年7 月18
日所為之裁定應予廢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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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