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人即被告 唐耀宗 住花蓮縣新城鄉永樂村廣安一
被上訴人即原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法定代理人 涂承澤 住臺東縣池上鄉新興村1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重訴字第5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49,700
元(計算式:面積3199㎡×106 年1 月公告現值10300 元/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2,940 元,本院前於107 年7 月18
日所為之裁定應予廢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