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即楊永棊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法律扶助)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7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2,38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 號裁定於106年9月30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約41 ,538元等情,有第三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薪資發 放明細表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於本案卷內 可參。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名下無任何不動產,但 是有普通重型機車一台(車號:000-000,2006年出廠 ,無殘值)。另有南山人壽保單四張,保單價值為99, 667元」、「目前任職於台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薪 資為每月約41,538元,另外有年終及考績獎金...我們 員工有加入醫院消費合作社,所發之社員股金,我記得 有收過一次,金額約1,000元,發放情形會再陳報。」 、「目前租屋處地址為花蓮縣○○鎮○○○街00號,沒 有管理費」此有本院107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三人臺 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考績及年終獎金發放明細、機車 行照影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7日( 107)南壽保單字第C0196號函及房屋租約影本附於本案 卷及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卷內可參。故除薪資及年 終獎金、考績獎金、社員股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 入。
(二)債務人於107年5月14日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 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 出24,818元;第72期再額外提出保單價值99,667元;另 於每年3月10日提出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股金81,156 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2,373, 499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30.34,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 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2,388元,雖該 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 個人生活費8,000元【包括餐費6,000元、電費200元、 電話費700元、交通費600元及雜費500元等】,已低於 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 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又有關租屋費用6,000
元,亦已提出租約影本,查債務人戶籍地為台南市,然 於花蓮縣玉里鎮工作,自有租屋之需求,且租金價格未 逾該地區一般市場行情,故債務人列計租金費用支出應 屬合理公允,另關於每月公保費755元、健保費644元、 預估每月負擔所得稅1,321元,因皆屬法定應繳納之稅 捐、社會強制保險費用,應認所列屬妥當,且已提出扣 繳單據以資為憑。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 約41,53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全數用於清償更生 債權,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 方案應屬合理。另債務人於107年5月14日陳報狀稱每年 有年終獎金一個半月61,788元,考績獎金21,368元,醫 院消費合作社股金,每年發放一次,每次不超過1,000 元,更生方案願意每年提出81,156元列計於更生方案清 償債權,請求法院酌留3,000元支應過年時家中開銷, 此有上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本院認債務人主張保留 年終獎金3,000元,供農曆過年時之年節必要支出應合 乎常情常理,該部分之列載亦應允許,併此說明。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 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 )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 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 ,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 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 屬昭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1)薪資及財產價值(保單)部分: │
│ 共分72期,第1-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24,818元;第72期該期當月10日 │
│ ,再額外提出財產價值新臺幣99,667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 │
│ 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 (2)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醫院消費合作社股金部分: │
│ 每年3月10日提出新臺幣81,156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
│ 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1)薪資及財產價值(保單)部分: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
│ 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8、9、10、11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 │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
│ 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7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 │
│ 按月匯入。 │
│ (2)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醫院消費合作社股金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年3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 ),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8、9、10、11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 │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
│ 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7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 │
│ 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7,823,201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373,499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30.34% │
│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2,087,117元 │26.68%│①第1-72期:6,621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26,591元│
│ │ │ │ │③每年3月加計:21,652 │
│ │ │ │ │ 元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229,913元 │ 2.94%│①第1-72期:73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2,930元 │
│ │ │ │ │③每年3月加計:2,368元│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416,344元 │ 5.32%│①第1-72期:1,32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5,302元 │
│ │ │ │ │③每年3月加計:4,317元│
├──┼─────────┼─────────┼───┼───────────┤
│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971,411元 │12.42%│①第1-72期:3,082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12,379元│
│ │ │ │ │③每年3月加計:10,080 │
│ │ │ │ │元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012,650元 │12.94%│①第1-72期:3,21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12,897元│
│ │ │ │ │③每年3月加計:10,502 │
│ │ │ │ │ 元 │
├──┼─────────┼─────────┼───┼───────────┤
│ 6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413,319元 │ 5.28%│①第1-72期:1,311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5,262元 │
│ │ │ │ │③每年3月加計:4,285元│
├──┼─────────┼─────────┼───┼───────────┤
│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747,785元 │ 9.56%│①第1-72期:2,373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9,528元 │
│ │ │ │ │③每年3月加計:7,759元│
├──┼─────────┼─────────┼───┼───────────┤
│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197,988元 │ 2.53%│①第1-72期:62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2,522元 │
│ │ │ │ │③每年3月加計:2,053元│
├──┼─────────┼─────────┼───┼───────────┤
│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496,902元 │ 6.35%│①第1-72期:1,57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6,329元 │
│ │ │ │ │③每年3月加計:5,153元│
├──┼─────────┼─────────┼───┼───────────┤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226,639元 │ 2.9%│①第1-72期:720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2,891元 │
│ │ │ │ │③每年3月加計:2,354元│
├──┼─────────┼─────────┼───┼───────────┤
│1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1,023,133元 │13.08%│①第1-72期:3,246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13,036元│
│ │ │ │ │③每年3月加計:10,615 │
│ │ │ │ │ 元 │
├──┴─────────┼─────────┼───┼───────────┤
│ 合 計 │ 7,823,201元 │ 100%│①第1-72期:24,818元 │
│ │ │ │②第72期加計:99,667元│
│ │ │ │③每年3月加計:81,156 │
│ │ │ │ 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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