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74號
HLDM,107,附民,74,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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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林達凱
告訴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蔡閔蔚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4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閔蔚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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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