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立凱 陳昱璇 林玉仙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育胤律師被 告 褚又瑄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被 告 廖慶裕指定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被 告 蔡豐珠選任辯護人 吳育胤律師被 告 林繼禎選任辯護人 范明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謝長芳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黃鉅峰選任辯護人 邱劭璞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侯鳳碧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薛雅文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律師被 告 吳嘉晏 吳政峯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被 告 黃文洋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32號、105年度偵字第88、684、3710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緝第85號),本院原定民國107年8月1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件繁雜,爰延長宣判期日為107年8月27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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