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6年度,1號
HLDM,106,金重訴,1,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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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立凱
      陳昱璇
      林玉仙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褚又瑄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
被   告 廖慶裕
指定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蔡豐珠
選任辯護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林繼禎
選任辯護人 范明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謝長芳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黃鉅峰
選任辯護人 邱劭璞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侯鳳碧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薛雅文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律師
被   告 吳嘉晏
      吳政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黃文洋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2732號、105年度偵字第88、684、3710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
偵緝第85號),本院原定民國107年8月1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
件繁雜,爰延長宣判期日為107年8月27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
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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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