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何佳凌
被 告 徐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計算
式:欲通行面積9平方公尺×欲通行臺東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3,000元=2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