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84號
TTDV,107,補,284,2018080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知本富野渡假村區分所有權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志鑫
被   告 林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