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孝宜
相 對 人 曾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票號:TH-0000000),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26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號:T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到期日為107年3月31日,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臺東縣○○ 鎮○○街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07 年3月31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