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張英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四一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英國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19日向聲請人
訂借消費性貸款1筆計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整,借款
期間自104年8月19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於借用後分
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9日攤還
本息,利息則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年率1.089%
)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75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
1.84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且由
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張英國僅繳納本息至107年5月18日止,其後即
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36,124元整,及自107年
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1.841%計算之利息,與
自10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
為九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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