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51號
TTDV,107,司促,3151,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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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張英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四一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英國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19日向聲請人
    訂借消費性貸款1筆計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整,借款
    期間自104年8月19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於借用後分
    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9日攤還
    本息,利息則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年率1.089%
    )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75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
    1.84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且由
    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張英國僅繳納本息至107年5月18日止,其後即
    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36,124元整,及自107年
    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1.841%計算之利息,與
    自10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
    為九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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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