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信宏
債 務 人 呂婉貞
債 務 人 李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婉貞於民國97年12月至102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李雲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8,062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婉貞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雲鳳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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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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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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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62元 │107年4月1日起至 │2.15% │107年5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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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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