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97號
TTDV,107,司促,3097,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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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信宏
債 務 人 蔡雅涵
債 務 人 蔡茂村
一、債務人蔡茂村蔡雅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
  陸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雅涵於民國98年12月至103年04月間邀同債
    務人蔡茂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6,477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雅涵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茂村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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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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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6,477元     │107年4月1日起至   │2.15%    │107年5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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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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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