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董偉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董偉恩於民國105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12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269,210元正未給付,其
中258,929元為本金;9,781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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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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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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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8,929元 │10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17.12% │無 │無 │
│ │ │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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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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