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景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景元於民國93年4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74012元整。(二)依契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503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17401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
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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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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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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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4,012元 │107年5月31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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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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