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松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青輝工程有限公司之事業所營業所設於臺 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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