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高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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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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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633元 │95年3月2日起至 │19.66% │95年4月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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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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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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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8,655元 │95年5月17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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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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