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07號
TTDV,107,司促,2907,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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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高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62,633元     │95年3月2日起至   │19.66%   │95年4月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 28,655元     │95年5月17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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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