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76號
TTDV,107,司促,2576,2018080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議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議中於106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
    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張議中自107年2月21日至107年4月27日共消費簽
    新臺幣44,089元,但於107年3月2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
    46,23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