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議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議中於106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
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張議中自107年2月21日至107年4月27日共消費簽
新臺幣44,089元,但於107年3月2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
46,23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