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2號
TTDV,106,訴,162,2018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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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鳳玉 
附帶被上訴
人即原 告 郁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7月11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1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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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正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