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鳳玉
附帶被上訴
人即原 告 郁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7月11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1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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