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千誠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莊佳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開始履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 生福利部公告民國(下同)10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2,388元;該最低生活費,係指社會 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 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該規定以觀 ,最低生活費已顯然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 第35號裁定(下稱准更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7年3月15日提出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 分72期、6年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999元 ,清償比例約6.79%等語(見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38號卷第141頁,下稱執卷)。並經本院將該更 生方案與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依本條例第60條第 1項規定,函請債權人書面表決並表示意見(見執卷 第135頁),惟未經可決。
(三)茲析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還款內容:
1、債務人陳報自巨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以打零 工為業,每月薪資約25,000元,高於目前基本工資, 尚堪採信。債務人陳報個人必要支出11,448元,與其 妹王杏如共同扶養父母,每月支出扶養費11,448元(
另一扶養義務人王千榜因多次進出監獄,難以期待履 行扶養義務。見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卷第130 至134頁、第141頁、第145頁,下稱消債更卷),均 未逾上述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故債務人每月可支配餘額約2,104元,債務人 所提每期清償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符合辦理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第2款「債 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 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之情形(計算式:(25,000 -11,448-11, 448)x0.8 =1,683)。 2、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見消債更卷第10頁)。經本院 查詢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結果為無資料(見執卷第 99頁)。債務人於106年11月7日向本院民事庭陳報名 下有1998年出廠機車乙輛,已屆20年,應堪認無殘值 (見消債更卷第128頁)。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 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一 、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 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 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分別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4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消債 更卷第5頁、第10至12頁、執卷第5頁)。故雖未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 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依職權於本裁定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毋庸具狀聲請。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000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 │
│ 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
│ 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
│ 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2,121,009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44,0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6.79% │
│6.備註: │
│ (1)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x債權表所載之債權比例(原則為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凱基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受 │
│ 債務人書面請求時,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非屬金融機構 │
│ 之債權人,仍由債務人自行繳付款項。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新臺幣元)│(百分比)│(單位:新臺幣元)│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7,566 │4.6 │92 │
│ │限公司 │ │ │ │
├──┼─────────┼──────┼─────┼─────────┤
│ 2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162,054 │7.64 │15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206,788 │9.75 │195 │
│ │限公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237,148 │11.18 │22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288,406 │13.6 │272 │
│ │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87,496 │8.84 │17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92,809 │4.38 │8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228,685 │10.78 │21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101,653 │4.79 │96 │
│ │限公司 │ │ │ │
├──┼─────────┼──────┼─────┼─────────┤
│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7,552 │0.36 │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363,170 │17.12 │34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147,682 │6.96 │139 │
│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合 計 │2,121,009 │ 100(%) │2,000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臺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 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 、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二、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且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 、卡拉OK、KTV。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四星級以上旅館之住宿、美 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 1,000元。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一、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