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74號
TTDM,107,聲,374,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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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374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振輝
具 保 人 林完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執字第9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完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完妹因受刑人彭振輝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10萬元後,獲得釋放,復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3 年9 月、3 年8 月(共7 罪), 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於107 年4 月10日確定 ,再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 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對受刑人送達證書1 份、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6 月12日東檢德庚107 執927 字第1079002502號函1 份、對具 保人送達證書1 份、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 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 份、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 份在卷足憑(執聲卷第8 頁背面、第9 頁、第10頁背 面、第11頁、第11頁背面、第12頁背面至第13頁、本院卷第 5 頁至第15頁、第16頁及該頁背面、第17頁),堪認受刑人 業已逃匿。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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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