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秩字,107年度,39號
TTDM,107,東秩,39,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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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東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被移送人  侯智揚
被移送人  李志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 年8 月13日武警偵字第10700082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侯智揚李志帆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候智揚、李志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 年7 月2 日17時許。(二)地點:臺東縣○○○鄉○○村○○路000號前(三)行為:被移送人2 人係朋友關係,於上開時間、地點,酒後 因細故起口角一言不合,互相出手徒手毆打。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候智揚、李志帆於警詢時之陳述。(二)證人呂寶榮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刑案現場測繪圖。
(四)現場照片6 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 2 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且地點係餐廳前,屬於公共場 所,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有依上 開規定加以處罰之必要。又被移送人2 人雖均未於警詢時提 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 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 條參照), 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上開被移送人2 人之前揭 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予以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2 人互相鬥毆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 危害、行為後之態度,兼衡被移送人候智揚、李志帆於警詢 中自陳從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詳警卷第第1 、5 頁)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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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