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5號
TTDM,107,單聲沒,15,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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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鴻
      吳皓宇
      姚伯樺
      吳彥霖
      陳家祥
      江國瑋
      陳志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毀損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
年度執聲字第288 號、107 年度執他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球棒柒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承鴻等人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易字第9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球棒 7 支,屬被告陳志翔所有,並交由被告李承鴻吳皓宇、姚 伯樺、吳彥霖陳家祥江國瑋供本案所用,係供本案毀損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等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 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李承鴻等人因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原 易字第97號判決判處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球棒7 支 ,係供被告等人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陳志祥所 有,業據被告陳志祥供述明確在卷,並有臺東縣警察局成功 分局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證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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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