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謝闓任
陳秋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劉芝光律師(法律扶助)
原 告 謝宗雄
被 告 鄭華宗
陳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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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舜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涉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之犯罪嫌疑,命在偵查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書1紙附卷可查。
三、茲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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