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海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朝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