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42號
TNDV,107,訴,742,201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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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海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朝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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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