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66號
TNDV,107,訴,466,2018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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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黃聰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曾友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均為二分之一)之耕地三七五租賃契約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 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 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 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間因耕地租佃 發生爭議,先經原告申請臺南市仁德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調解,於民國106年9月7日調解不成立後,該會決定於107年 2月8日行調處程序,並於同日作成調處決議後,被告不服該 調處,經臺南市政府移送本院審理,此有臺南市政府107年2 月23日府地籍第1070225467B號所附臺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 員會調處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故本件起訴合於前開法條規定 ,合先敘明。
二、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 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就臺南市○○區 ○○段00號及96號國有耕地(下稱系爭土地)租賃關係存在 ,被告有所爭執,是原告以其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訴請確認以排除此危險,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 ,亦應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9年12月14日訂立「國有耕地租賃契 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向被告承租系爭土地,權 利範圍各2分之1。被告於106年7月4日發函原告,告知系爭9 6號土地上曾搭建帆布車輛遮雨棚(下稱系爭遮雨棚),並 檢附照片及提供Google地圖街景服務翻拍畫面,認原告於遮 雨棚堆放雜物,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屬未自 任耕作,系爭契約全部無效,土地由被告收回另行處理。原 告雖有搭建系爭遮雨棚,然其中並非放置雜物,而係培植多 肉植物,防止太陽直射。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被告則以: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 租於他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論係耕地之全部或一部,均屬「 未自任耕作:(三)承租人於承租耕地從事非農業使用,如 違法建築房屋或堆放廢棄物等。查原告承租系爭土地後,於 系爭96地號土地違反搭設帆布車輛遮雨棚及於遮雨棚放置雜 物,依上開說明,顯屬未自任耕作,系爭契約自屬無效。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訴外人沈進聰與被告之臺南辦事處於99年12月14日 簽訂系爭租約,由原告向被告承租系爭土地。
(二)原告自102年2月起至105年11月25日止,在系爭96地號土 地搭建系爭車棚。惟系爭土地之現況已無系爭遮雨棚,但 有搭設圍籬網室。
六、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搭建系爭車棚有無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 ,有不自任耕作之情況?
七、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主張原告有 不自任耕作之情,既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應就其主張負 擔舉證之責。有關原告是否在系爭遮雨棚放置雜物,被告 僅提出GOOGLE街景地圖作為佐證(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81 頁,然上開街景地圖除2013年2月之街景地圖(見本院卷 第69頁)可見系爭遮雨棚內有放置類似木板之物品,其餘 均無法判斷有無物品放置在遮雨棚內,且縱於2013年2月 某日系爭遮雨棚曾出現木板,然是否屬於暫時放置或該木 板與農作有關,被告均未能證明該木板為長期放置,且與 農作無關,自無從認定原告於系爭96地號土地放置雜物。(二)至系爭遮雨棚原告主張係為培植多肉植物之幼苗,防止太 陽照射,且於106年搭建網室,並提出照片在卷可參(見



租佃爭議全卷第71頁、第72頁)。對此,被告亦未能舉證 證明原告所搭建之系爭遮雨棚與種植多肉植物或其他農作 無關,僅以系爭遮雨棚有小部分坐落於系爭96地號土地, 且於2013年2月街景地圖有放置雜物,據認原告有未自任 耕作之情事,進而認定系爭契約無效,顯屬速斷。八、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之耕地租賃關係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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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