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7號
原 告 符音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被 告 董武全
黃聖涵
陳杰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0,006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 以107 年度補字第413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7 年7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2 紙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55頁、第61頁)。原告逾期迄 至107 年8 月20日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見補字卷第103 頁至第109 頁),依前開法律規定,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