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原 告 鍾勝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侯正忠、徐邦賢、林志明等
3人發支付命令,惟據被告徐邦賢、林志明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3,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款項,如係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應提出被告與原
告間有成立借貸契約之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