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70號
TNDV,107,訴,1170,201808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原   告 鍾勝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侯正忠徐邦賢、林志明等
  3人發支付命令,惟據被告徐邦賢、林志明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3,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款項,如係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應提出被告與原
   告間有成立借貸契約之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