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56號
TNDV,107,補,656,201808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許作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
  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
  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
  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
  旨參照)。而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指起訴時客觀之市場
  交易價額即市價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9
  9年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林秀琴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等8筆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2年10月6日所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㈡確認系爭不動產為被告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㈢確認本院民事執行處就系爭不動產所提存之剩餘分配
  款20,579,862元應歸被告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3,106萬元(拍定價格),顯
  然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億元,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之聲明第1、2
  項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3,106萬元。本件訴之聲明第3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20,579,862元。又本件訴之聲明第1、2、3項
  雖為不同訴訟標的,但其訴訟目的,均係請求確認系爭不動
  產是否屬被告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得否
  就系爭不動產之價款取償,就原告訴訟經濟上觀之,其起訴
  請求目的同一,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說明,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106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5,3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
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