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2號
再審原告 洪文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羅淑美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
399 號第一審之訴提起再審,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該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6,551 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
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