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0號
TNDV,107,補,600,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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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周品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書樺陳博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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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