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91號
TNDV,107,補,591,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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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蔡靜梅
      蔡黃春美
      黃金玉
      蔡淑梅
      蔡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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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