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蔡靜梅
蔡黃春美
黃金玉
蔡淑梅
蔡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