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黃玉麗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變更
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原安
聯人壽保單號碼第PL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
原告之事項,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但其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