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陳翩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碧花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修繕房屋,回復至天花
板及牆壁無漏水狀態,其就該訴訟標的即受有免於自行修復房屋
天花板及牆壁漏水之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修復房屋天花
板及牆壁漏水之費用為準,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