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38號
TNDV,107,補,538,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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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閣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清長陳邱麗金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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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