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22號
TNDV,107,補,522,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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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王映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呂莉莉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50
元(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乘以座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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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