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王映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呂莉莉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50
元(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乘以座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