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11號
TNDV,107,聲,111,2018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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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台南縣北門鄉西保宮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景霖
相 對 人 張鈞富
      張天豪
      張裕偉
      張均榮
      張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張景賢」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景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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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